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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2日 【】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 2009 145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实施细则(试行)》(内环发)〔 2011 132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内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设备要求 

 

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中通用要求和对 A 类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所有检测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检测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标志,并取得“检定证书”;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及时进行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检测设备供应商必须按市环保局有关技术要求开放检测设备的相关通信协议,提供的检测设备工控系统数据通讯接口、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乌海市机动车排气监管 

 

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网络系统”)的要求,并满足监管网络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和对设备运行重要环节控制的需要。 

 

第六条检测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可升级性,当检测方法、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改造。 

 

第三章数据传输要求 

 

第七条每个环检机构必须接受监管网络系统的监控,监控过程包括:环检机构资质管理、有效期管理、检测设备管理、检测人员管理、人员账号统一登陆管理、检测设备计量及标定管理、车型及车辆基本数据、检测过程数据及视频监控同步传输等。 

 

第八条环检机构每个检测场站均应建立与监管网络系统联网的应用服务器,环检机构的联网达到市环保局规定的带宽要求,并保证所数据和视频的正常传输,在市环保局与环检机构间实现实时检测信息上传,上传检测信息应符合监管网络系统规定格式。 

 

第九条环检机构每条检测线检测信息上传本环检机构数据库的同时应实时上传至网络监管系统数据库。在监管网络系统数据库与环检机构数据库之间网络出现故障时,要保证检测信息存储在环检机构的数据库中,并在恢复后重新上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环保局对环检机构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标准、规定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同时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厅”)。 

 

第十一条环检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环检机构检测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并设置引导标识和公示栏,公示内容为:检测资质、检测程序、检测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十三条环检机构检测场站因停电、检测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检测时报告市环保局,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正常检测。 

 

第十四条环检机构应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检测费,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不采取不正当促销手段,不与同行之间恶意竞争。 

 

第十五条环检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环检机构于每月 5 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月机动车尾气检测月份统计表;每年 1 15 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年度报告提纲(见附件 2 )。 

 

第十七条环检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因服务态度问题引起投诉和举报; 

(二)擅自对外发布车辆信息; 

(三)检测人员未佩戴上岗证。 

 

第十八条环检机构检测场站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市环保局将通过监管网络系统停止检测,并要求环检机构作出解释,提出整改意见。 

 

(一)出现以下情形的环检机构按照“停线整改”处理,首次停线 1 天,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1. 设备未及时标定、标定记录不完整(停线时长由违规日期起至巡查日期止算); 

2. 每条检测线检测位置未安装车辆限位装置,简易工况法检测时未使用车辆限位装置; 

3. 未设置安全护栏,非检测人员进入检测区; 

4. 点击检测开始后,检测线上无车; 

5. 点击检测开始时,取样探头未插入排气筒; 

6. 双排气筒车辆只插入一个取样探头; 

7. 根据 GB18285-2005 文件规定,使用双怠速检测方法检测时未使用油温、转速传感器,或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未按要求上报; 

8. 检测双排气筒车辆时,取样探头的三通未开启; 

9. 检测过程中未插入取样探头或取样探头未插到位; 

10. 未按照划定的车辆位置停车检测。 

 

(二)出现以下情形的环检机构按照“停站整改”处理,首次停站 1 周,停站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1. 环保检验机构委托书、资质认定证书、设备检定证书过期未延续(重新取得后开站); 

2. 标定气瓶过期(停站时长由过期日期起至巡查日期止折算); 

3. 检测设备出现故障当日未上报(处理完毕后开站); 

4. 未严格按照人员现场操作流程进行检测的; 

5. 一年当中累计受到 3 次以上警告、通报批评的; 

6. 法人发生变动、机构类别升级、检测场所搬迁、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未报告的(停站至重新取得环保委托资质); 

7. 拒绝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检查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的环检机构按照“停站整改一个月”处理。 

 

1. 检测工位计算机擅自修改 IP 地址、修改时钟、重新安装操作系统或软件; 

2. 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 

3. 利用非法中介待办或进行虚假宣传; 

4. 违规检测黄标车; 

5. 人员变动未及时上报领取见习证或检测人员无证、佩戴他人证件上岗; 

6. 未经审核对外地转入车、外籍待检车进行检测; 

7. 工位机存在多个检测程序,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程序进行检测或擅自修改检测软件参数设置; 

8. 车牌号码或车牌颜色录入错误,或录入非法字符等; 

9. 因为车辆信息中车辆类型、燃料类型、车辆型号、供油方式、使用性质、整备质量、初次登记日期等关键信息录入错误,导致检测方法错误等情况; 

10. 检测人员人为作弊,环检机构与检测设备供应商联合作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如同一检测方法不同车况车辆检测时数值近似); 

11. 检测方法选择错误; 

12. 设备标定弄虚作假; 

13. 车辆信息正确的情况下使用多种检测方法对同一车辆检测; 

14. 检测时利用其他机动车代检; 

15. 使用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时,未按规定将油门踩到底导致数据异常; 

16.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外观查验登记表、机动车环检机构定期检验统计表;检测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部分内容缺失、打印格式不规范;未按照要求填写外观查验登记表、机动车环检机构定期检验统计表;检测报告单未按要求管理造成遗失。 

 

第十九条环检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报请自治区环保厅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自治区环保厅取消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格。 

(一)累计受到 4 次以上全站停止检测处罚的; 

(二)环检机构年度考核分值低于 80 分的; 

(三)经营或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的; 

(四)未经委托或委托过期,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的; 

(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宣布破产关闭停业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乌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机动车环检机构停止检测具体规定 

 

序号 

停止检测原因 

处罚方式 

 

1 

检测场所和设备 

环保检验机构委托书、资质认定证书、设备检定证书过期未延续 

停站整改,重新取得后开站 

 

设备未及时标定、标定记录不完善 

停线整改(停线时长由违规日期期至巡查日期止折算) 

 

标定气瓶过期 

停线整改(停线时长由违规日期期至巡查日期止折算 

 

检测设备出现故障当日未上报 

停站整改,处理完毕后开站 

 

检测工位计算机擅自修改 IP 地址、修改时钟、重新安装操作系统或软件 

停站整改一个月 

 

2 

经营管理 

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采取不正当促销手段 

停站整改一个月 

 

利用非法中介代办或进行虚假宣传 

停站整改一个月 

 

违规检测黄标车 

停站整改一个月 

 

人员变动未及时上报领取见习证或检测人员无证、佩戴他人证件上岗 

停站整改一个月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对外埠转入车、外籍代检车进行检测 

停站整改一个月 

 

检测人员未佩戴上岗证 

通报批评 

 

因服务态度问题引起投诉和举报 

通报批评 

 

擅自对外发布车辆信息 

通报批评 

 

 

 

 

序号 

停止检测原因 

处罚方式 

 

3 

检测行为不规范 

每条检测线检测位置未安装车辆限位装置,简易工况法检测时未使用防侧滑装置 

停线整改(首次停线 1 天,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未设置安全护栏,非检测人员进入检测区 

停线整改(首次停线 1 天,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点击检测开始后,检测线上无车 

停线整改(首次停线 1 天,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点击检测开始时,取样探头未插入排气筒 

停线整改(首次停线 1 天,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根据 GB18285-2005 文件规定,使用双怠速检测方法检测时未使用油温、转速传感器,或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未按要求上报 

停线整改(首次停线 1 天,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检测双排气筒车辆时,去样探头的三通未开启 

停线整改(首次停线 1 天,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检测过程中未插入取样探头或取样探头未插到位 

停线整改(首次停线 1 天,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未按照划定的车辆位置停车检测 

停线整改(首次停线 1 天,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未严格按照人员现场操作流程进行检测 

停线整改(首次停线 1 周,停线天数逐次成倍递增) 

 

 

4 

 

检测弄虚 

 

作假 

工位机中存在多个检测程序,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程序进行检测或擅自修改检测软件参数设置 

停站整改一个月 

 

车牌号码或车牌颜色录入错误,或录入非法字符等 

停站整改一个月 

 

因为车辆信息中车辆类型、燃料类型、车辆型号、供油方式、使用性质、整备质量、初次登记日期等关键信息录入错误 

停站整改一个月 

 

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如同一检测方法不同车辆检测时数值近似) 

停站整改一个月 

 

检测方法选择错误 

停站整改一个月 

 

设备标定弄虚作假 

停站整改一个月 

 

车辆信息正确的情况下使用多种检测方法对同一车辆检测 

停站整改一个月 

 

检测时利用其他机动车代检 

停站整改一个月 

 

使用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时,未按规定将油门踩到底导致数据异常 

停站整改一个月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外观查验登记表、机动车环检机构定期检验统计表;检测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部分内容缺失、打印格式不规范;未按照要求填写外观查验登记表、机动车环检机构定期检验统计表;检测报告单未按要求管理造成遗失 

停站整改一个月 

 

 

 

 

 

 

 

 

附件 2 

 

 

 

年度报告提纲 

 

一、环检机构情况(名录、规模、类别等); 

 

二、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 

 

三、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等) ; 

 

四、环检机构在用设备情况(检测设备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 

 

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发现的排放控制装置缺陷等); 

 

六、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七、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状况;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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